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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抄袭,写作软件成“凶器”?
发布日期:2017-03-0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只需输入“nanziz”(男性)或“nvziz”(女性)几个字母,就能获得大量关于男性或女性人物形象描写的句子和词语。这种拥有十几万字甚至上千万字、几乎涵盖所有写作场景的素材库的软件,在一些网店及搜索平台上并不少见。这就是据称为电视剧《锦绣未央》原著网络小说被指侵权的“抄袭工具”——写作软件。随着《锦绣未央》原著抄袭案关注度的升高,写作软件也引发行业热议。那么,写作软件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神器”?软件开发者是否构成侵权?利用这种软件进行创作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探秘写作软件

  在淘宝上,输入“网络小说”“写作软件”等词,就能搜索到多款功能大同小异的产品,价格从几元到百元不等。记者发现,这些软件一般为写作辅导资料包,内容非常丰富。如一款名为“求知斋”的写作软件,售价为29元,分电脑版和手机版,标明赠送有20万字写作素材,几乎涵盖“所有能遇到的写作场景”,并称“赠送资料收集自互联网,团队只做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记者发现,在该款产品下发表评论的买家大多是一些刚入门的网络小说写手,有的表示提供的素材全面,提高了他们的写作速度;但也有的称提供的内容资料比较杂乱、陈旧,与自己正在创作的作品不匹配。

  同样在淘宝上,一款标价为100元的“星达码字金手指”网络小说写作软件称具有同步监控采集功能,用户使用该软件,不仅可以直接采集本地素材库中的素材,还可以使用第三方提供的针对性写作资源的“字段包”,比如“英雄联盟字段包”“常用句子字段包”等,并称这些“字段包”并非官方提供,而是用户之间分享使用的。

  除网店上有销售外,记者还发现,在百度上输入“写作软件”一词,也会搜索到多种可以免费下载的写作软件。如一款名为“锦辞汇中文写作平台”的软件,自称“拥有选自7000多位中外著名作家近8000部名著的总计40余万条具有高度文学价值的修辞语料,通过关键词索引的方式,高度匹配写作场景,用户可通过平台快速实现文笔润色,桥段引用”。另一款名为“尊天写作助手”的软件,称只要作者将小说的五大要素填写完善,“尊天写作助手”就会自动生成章节的概要性描述。另外,还有软件称具备资料收集功能,使用者在阅读他人小说时,利用这种软件可以便捷地收集好的句子或段落,以供自己创作时使用。

  购买或下载这样的“神器”,是否就能高效地创作出优质的网络小说?“其实,在网络文学界,使用这种软件的作者并不多,使用者一般为初入门的写手。他们会对抄来的内容进行修改,但使用这种方法创作出的作品质量并不高。”一位网络小说作家告诉记者,虽然网络小说具有类型化特征,但好的作品都有自己的独创性的,这种将他人作品生硬地套搬到自己作品中的做法会让作品出现硬伤,都是一个套路,很难获得市场认同。

  明晰法律责任

  抄袭是网络小说行业的一大顽疾,写作软件虽未广泛使用,但却为一些网络小说写手抄袭提供了便利。从法律层面上分析,这种软件是否是侵权的“帮凶”?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知函认为,一般而言,这种写作软件的原理是在庞大的作品信息库的基础上,根据写作的特定需要重新拣选、排列、组合数据库中原有作品信息,拼凑成新的文字产品。写作软件本身不能创作作品,其创作的基础是软件开发者植入的大量作品或者非作品信息源。所以,判断写作软件开发者是否侵犯了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关键看开发者植入软件的信息是否抄袭或者复制了他人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

  “如果开发者植入的是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或者非作品的信息,则其植入行为不构成侵权。”刘知函表示,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属于公共资源,社会公众都可以无偿利用,但是软件开发者不得侵犯原创作品的作者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如果软件开发者使用的是非作品的信息源,则其使用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如果软件开发者将他人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擅自植入其软件中作为信息源,则会构成侵权行为。此时,判断侵权与否就属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判定问题了。刘知函表示,整篇作品的复制植入行为当然属于侵权行为,部分章节或者段落的整体复制行为一般也认为属于侵权行为。如果软件开发者没有整体粘贴复制他人作品,而是抄袭他人作品中的某个片段,或者抄袭他人作品中的特定人物、主要故事情节以及特定桥段内容等,在判断侵权时,应将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进行对比,对比的范围是涉嫌抄袭的部分。经过对比,如果发现二者之间属于实质相似,则构成侵权。“当然,写作软件开发者也可能不采取在软件中植入大量信息源的方式,而是开发能在线抓取网络公开发表信息源的爬虫软件,通过爬虫软件来自动抓取特性需要的信息源。对于这种情况,虽然获取信息源的技术手段改变了,但并不能躲避侵权法律责任,其侵权的判断同上述情形没有实质区别。”刘知函表示。

  如果网络小说写手利用写作软件进行创作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作品著作权,并公开发表在网络平台上,其侵权判定比较复杂。刘知函分析,如果网络写手抄袭或者复制的他人作品内容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或者有证据表明其通过自身途径获得的,则其构成直接侵权行为。相反,网络写手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涉嫌抄袭的他人作品,而又没有相应证据表明其是通过自身行为获得的,其是利用写作软件写作并涉嫌侵权的,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行为,而写作软件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也有观点认为,尽管有证据证明网络小说写手是利用写作软件进行抄袭的,网络小说写手仍然构成直接侵权,而写作软件只是提供了一种帮助行为。写作软件本身构成直接侵权则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有别于网络小说写手的创作行为。“当然,规范利用写作软件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健全的社会诚信机制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刘知函强调。

  写作软件暗藏的法律问题及网络小说抄袭现状也引发行业关注。记者从全国网络文学重点园地工作联席会办公室获悉,2017年3月,联席会将举行大会,就此展开讨论,以倡导原创、抵制抄袭,引导网络文学健康发展。(作者:窦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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